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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, 2024 5:12:30 GMT
内部资金流动方面——例如:员工付款;向股东分配利润;ETC。— 或外部 — 例如:支付第三方债务;税;ETC。 意识到这种情况,劳动法庭达成一致,确定扣押企业日常收入的比例在30%(百分之三十)的限度内。 然而,应该指出的是,许多公司和/或合作伙伴已经在不同的经常账户,甚至不同的金融机构中冻结了相同的金额数天,直到法院在档案中掌握了所有证据,然后开始解锁。 我们再看另外两个非常常见的例子:(一)被执行公司的一位合伙人的私人账户被封锁,该合伙人具有与其妻子共同的特征;(II) 冻结账户持有人的所有金额,无论其是在账户余额中还是投资中。值得强调的是阻止投资资金、储蓄和经常账户余额之间的区别。原则上,这些账。 户在被冻结时应该得到报酬,因为前两个账户可以产生盈利,甚至可以每天盈利,并且肯定会给持有人带来损失,因为他们合理地停止了接收,即利润外向。 在这种推理中,有必要强调的是,利用合理性原则和反制衡,一方面执行劳动信贷(在本例中是降低利率),另一方面则可能导致企业“破产”。结果,公司给您的资产造 手机号码数据 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,更糟糕的是,与第三方相关的是更大的利益,必须包含较小的利益,即使是暂时的。 显然,公司有法律手段试图纠正或限制经常发生的滥用行为,根据具体情况,可以使用以下适用的“资源”: (I) 扣押禁运;(II) 第三方禁运;(三)惩戒申诉;(IV) 履行职责令状;(V) 执行前异常。 另一个值得强调的点是银行保密问题。 这件事是有艺术依据的。5、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,金融机构有义务对其主动和被动的业务和提供的服务保密,除非涉及司法机构要求的信息和澄清以及在法庭上展示书籍和文件。此外,我们认为,在通过在线扣押方式冻结经常账户获得批准后,这一通常是公开的过程应该受到限制并秘密进行。 另一方面,2003 年第 01 号、第 03 号和第 05 号规定中的 TST 指南在考虑时和主要是在决定时都必须遵守。 一般而言,劳动司法总监察局第 01/2003 号规定确定了使用 Bacen Jud 系统的指示,其中有许多理由: (I) 抵制使用该执行工具,无论是来自金融实体,由一级法官或地区劳动法院;(二)银行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对账户持有人采取警告做法,构成妨害司法罪、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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